本期关注——隐瞒境外存款罪
案 例
1995年至2016年,西南某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自己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商人老板财物1400余万元。
2015年至2016年,张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为掩人耳目,在与张某某商议后,先后两次委托他人在境外购买股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50万元和港币1298万元。
李某某购买的股票以他人名义开户,未出现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名字。2016年、2017年,张某某两次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均未向组织报告其妻子在境外购买股票的情况。
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违纪违法犯罪事实。2017年12月,张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7月,因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纪法依据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