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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挪用公款罪

本期关注——挪用公款罪

案 例 


1992年出生的叶某某,原为贵州省正安县芙蓉江镇保龙社区劳保协管员,负责该社区群众养老保险的收缴录入工作。

2021年11月,正安县纪委监委在专项督查时发现,保龙社区部分群众缴纳的养老保险未录入系统,随即对该问题线索启动初核程序。

经核查,2017年至2021年,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675名群众缴纳的养老保险金7.4万余元截留自用。案发后,叶某某退还了截留款项,并主动离职。

正安县纪委监委对叶某某立案审查调查,作出开除叶某某党籍的决定,并督促芙蓉江镇将群众养老保险补录入系统。2022年4月,叶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纪法依据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