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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本期关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案 例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原民警张某某,在参加工作之初多次获得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等荣誉,然而因为一时进步受挫,他开始消极工作。

2012年8月,张某某承办金某某涉嫌骗取承兑汇票案,金某某因高血压三级,不符合羁押条件,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法院审理期间,金某某脱逃并被网上追逃。

2017年12月,金某某到张某某处投案。送押金某某时,义乌市看守所要求对其进行体检,待符合羁押条件后再送押。张某某麻痹大意,私自决定让金某某自行前往医院体检。金某某体检前咨询了他人,对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感到畏惧,再次潜逃至外地。

事后,张某某并未对金某某采取活动轨迹分析等追逃措施,导致其长期出逃。2021年4月,张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9月,张某某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

……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