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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本期关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 例 

2015年初,四川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需要融资,但因限贷相关规定,该项目很难通过正规贷款程序获得高额融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

几个月后,叶某某找到时任四川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告知其打算以资产证券化融资4亿元,希望罗江农商银行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同时承诺按照保函金额的2%给予宋某某好处费。

宋某某明知罗江农商银行无保函业务、无出具保函资格,且在未通过调查审核、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仍私自以罗江农商银行的名义先后2次为叶某某公司的4亿元非标融资出具保函。事后,叶某某送给其800万元感谢费。

2018年5月,4亿元融资期限到期,叶某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其余本息未能按期归还。罗江农商银行作为担保人,面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2020年12月,宋某某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纪法依据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