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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职务侵占罪

本期关注——职务侵占罪

案 例 

2020年6月,吴某某成为浙江省嘉善县光明村党委书记,他在工作中结识了某建筑公司老板陈某,因为年纪相仿、话语投机,两人频繁交往,成为了“好兄弟”。

2021年初,光明村有5条破损沟渠需要维修。陈某将工程拿到手后,按照重新修筑的施工标准估算工程量并拟定合同,实际仅进行局部修缮,吴某某明知这一情况,仍在工程结算时签字同意支付工程款。

此后,陈某多次承接该村工程,拿到工程款后,他数次按照一定比例使用现金或转账方式送钱给吴某某。两人先后在该村15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以虚构工程、虚增工程量等方式,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202万余元,其中吴某某实际分得90余万元。

此外,吴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2月,吴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4月,吴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陈某另案处理。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