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1、2019年初,浙江省衢州市某科技公司负责人程某收到某公司老板范某请托,范某表示其公司计划在衢州某县申请一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但项目推进不顺利,请求程某帮忙,并表示以后可在业务上经常给予好处。
2、程某知晓童某某与该县相关领导关系密切,遂寻求童某某帮忙,并约定事成后给予其好处费。之后,童某某利用其与该县相关领导的密切关系,帮助范某公司的项目顺利通过审批,项目成功落地。
3、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程某为感谢童某某的帮助,先后8次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童某某贿送110万元,童某某均予以收受。同时,程某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3万余元。
4、2021年9月,经衢州市监委指定管辖,常山县监委对程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6月,程某因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其余人员另案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