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原市长。工作中,孙某经常把个人主张凌驾于党中央精神之上,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发表主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对应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行为。这里的重大政策问题属于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部门或者地方的党组织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无论相关决定和主张是否与党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即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需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对外发表主张”指的是对党外。这里的党员一般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党章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必须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的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例中,孙某把个人主张凌驾于党中央精神之上,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发表主张,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