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县委副书记。考虑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认为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儿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行为,是指党员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都是以党的事业为出发点,在考虑党员、干部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的决定。这类决定一旦作出,就属于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可以放弃或者让渡的权利。党员、干部对党组织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有意见,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正常提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张某拒不执行市委常委会会议关于其工作调动的相关决定,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