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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党员拒绝作证
违纪案例

柳某,中共党员,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2024年2月,省纪委监委在对该市市委原书记赵某严重违纪违法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就赵某利用职权向柳某打招呼为相关私营企业主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等问题与柳某多次进行谈话。柳某因担心受到牵连,对上述问题坚决予以否认,给审查调查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纪律提醒

党员拒绝作证行为,是指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的行为。

审查调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重要举措,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执纪执法活动,关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向证人询问了解情况,是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如实反映情况,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个人负责。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履行作证义务,本质上就是向组织进行报告的行为,也是加强请示报告的具体要求,不得拒绝作证,更不能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作伪证的行为,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弄虚作假、欺瞒组织,企图瞒天过海,不仅不会蒙混过关,还会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柳某作为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却拒绝作证,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