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原市长。2024 年1 月,省纪委监委就孙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所送大面额购物卡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函询。孙某在书面说明材料中拒不承认上述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是指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行为。
谈话函询是党组织处置问题线索的常用方式,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信任、监督管理。组织对干部的态度,反映的是组织负不负责任;干部对组织的态度,检验的是干部的党性。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把自己交付组织去处理,说明心里还有党的纪律观念、组织意识,对党还有感情;反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隐瞒事实、遮遮掩掩,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典型表现。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在被谈话函询时挖空心思、避重就轻地挑拣一些轻微问题进行“如实说明”,对其他相对较重的问题予以否认,企图蒙混过关;有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认为组织并没有掌握真凭实据,对组织需要其说明的内容予以全部否认。这些行为,看似聪明、实则愚蠢,最终都会被组织发现、受到严肃追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本案例中,孙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省纪委监委对其谈话函询过程中,对自身问题拒不承认,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