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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反组织纪律案例:在换届选举中搞拉票、助选

违纪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2018年12月,该省政协换届选举,时任该省农业厅厅长的李某并不在中央批准的由该省委提出的5名省政协副主席候选人中。后李某请托时任该省省委书记卢某帮助其成为差额候选人;同时,李某还有计划地分别向政协委员们做工作拉票,并要求私营企业主为其购买80万元购物卡用于拉票贿选。2019年1月,李某当选该省政协副主席。


纪律提醒

在换届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是指党员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违规活动的行为。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拉票贿选行为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在换届选举期间,更要严格抓好换届纪律。能否严明换届纪律,是对党员干部“四个意识”的重要考验,关乎换届工作的成败。以各种方式拉票贿选,甚至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严重败坏党风、破坏民主、损伤公平,极大影响党组织的权威性和选举的公正性,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