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市长。2019年10月,应甲市市政府邀请,张某带队赴该市调研考察。调研结束后当晚,市政府在当地的超五星级豪华酒店宴请张某一行,菜品均为高档海鲜,并饮用了高档白酒,就餐费用共计3万余元,由市政府接待办结算。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当晚的用餐费用远超过相关标准,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行为,是指违反公款使用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的行为。
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是关系我们党会不会脱离群众,能不能长期执政、能不能很好履行执政使命的大问题。抓好党的作风建设,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从当前执纪监督实践看,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不知止、不收敛,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仍时有发生,且存在隐形变异的现象。比如,有的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有的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有的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有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有的虚列开支公款购买高档酒水;有的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虚假名义报销餐费;有的违规吃喝;有的将在高档小区或写字楼内的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上述表现如果所用为公款,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活动。对于上述行为,要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切实加强公款管理和使用,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张某在带队公务考察期间,完全不顾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其他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