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
吕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14年至2019年,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该市多次组织“因公出国团组”赴国外“考察访问”。吕某作为分管外事工作的市领导,在审批过程中未对出访任务、行程等进行认真把关,也未对出国团组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导致出国团组在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情况下,以观光游览为主,人数及出访时间等均超出规定标准,相关费用均由公款支付。此外,吕某本人也随该团组两次出国“考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行为。
违规旅游问题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也极易诱发腐败问题,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之一。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包括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概括起来,常见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往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安排专门的时间和路线,由当地人员陪同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或者公务出国(境)期间,改变行程路线、借机参观游览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案例中,该市多次组织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吕某作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不严,且亲自参加出国“考察”,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