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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反廉洁纪律案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

    违纪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局长。2013年年初,市公安局经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决定启动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2016年2月,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初步设计,拟定建设规模7000平方米。在中央明令禁止“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的情况下,2018年4月,孙某主持召开市公安局局务会,决定继续推进办公大楼建设。同年12月,该项目开工建设。

    纪律提醒

    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楼堂馆所等情节较重的行为。

制度不是纸老虎,也不是稻草人,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违规兴建楼堂馆所,往往涉及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铺张浪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个别地方修建豪华气派的办公大楼,富丽堂皇,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这种大建楼堂馆所的行为不但浪费公共资财,也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明令禁止楼堂馆所的兴建有利于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也有利于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树立党的良好形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案例中,孙某在明知中央三令五申“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的情况下,仍然决定继续推进办公大楼建设,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敖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