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
刘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原书记。2020年2月,某通信公司因安装信号基站占用该村土地,刘某在协助该公司处理基站安装占地补偿问题时,从该公司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20 万元,却只向被占用土地的村民发放14万元,剩余6 万元被其私自截留并用于个人消费。
纪律提醒
违规扣留群众款物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行为。
“扣留”是指用强制手段把人或者物扣住不放。“收缴”是指用强制手段查收缴获群众的财物。“处罚”是指有关部门对犯错误或者犯罪的人加以惩治的强制措施。无论是扣留、收缴还是处罚,都是执法权,一般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村庄占地和山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古以来便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让耕者有其田,让农民拥有安身立命之本,使农民切身利益得到保护,农村才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国家或用地单位就要通过支付货币等方式合理补偿农民失去的土地,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利益不受损失。但与此同时,基层由于征地拆迁引发的与集体土地补偿有关的腐败问题也随之增多。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过程中,由于一些村镇财务制度不透明、不公开,个别村干部等随意挪用、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中饱私囊,使征地补偿款不能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严重侵害了农民切身利益,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刘某作为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联系、协助占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领取、发放补偿款过程中,违反规定不足额向被占用土地村民发放补偿款,并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