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镇某村党支部原书记。2019年12月,该镇拟向困难村民发放救济款物,张某利用管理本村救济款物的职务便利,长期拖欠本应及时发放给该村困难村民林某等12人的救助金共计24万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克扣群众财物或违规拖欠群众钱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克扣群众财物或违规拖欠群众钱款的行为。
“拖欠”是指到期应发而迟迟不给群众钱款。实践中,基层拖欠克扣困难群众救济款物等问题屡见不鲜,一些应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的款物被中间环节层层拖延,导致群众未能及时领取救济款等财物,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对此,党中央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着力解决长期拖欠和克扣群众财物等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张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长期拖欠本应及时发放给困难村民的救济金,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