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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

    违纪案例

    关某,中共党员,某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2018年2月至2021年4月,关某利用职务之便,长期违规向前来办理建房手续的村民收取工本费、复印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

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为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时故意拖延不办,想方设法出难题、设障碍、使绊子,使本来可以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顺利办理的事项迟迟不能办结,卡住群众办事的“脖子”。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规定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而“吃拿卡要”是“四风”问题中的典型陋习。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把服务人民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人民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予以禁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关某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本应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然而其却利用职务之便,人为设置关卡门槛,巧立名目向群众伸手,损人利己,将群众的钱财据为己有,这种对群众吃拿卡要的“微腐败”,既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同时又是违法行为,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