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录沈阳纪检监察网!
纪法早知道 | 违反群众纪律案例:不及时解决群众诉求

    违纪案例

   高某,中共党员,某镇国土资源所所长。2021年5月,该镇有一处板房因占用居民通道堆放杂物,存在多种安全隐患,附近居民多人长期举报,请求有关部门拆除该违章建筑。但该镇国土部门对群众反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法不到位,致使违建板房一直未能拆除,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不及时解决群众诉求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党员对关乎群众利益的事项如何办理,关乎党风民心。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是党员干部放在心上,首先要考虑的事情。党的群众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窗口,为人民服务是宗旨和目标。但有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上拈轻怕重、敷衍塞责,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重权轻责,只想做官不想做事。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将个人凌驾于群众之上,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党的作风建设就是要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四风”的形成非一朝一夕,“四风”问题的解决绝非一蹴而就,甚至要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反对官僚主义,既要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的问题,也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不能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同时也必须有责任有担当、体恤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而该作为时“不作为”,就是对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高某作为党员干部,本应尽职尽责为群众排忧解难,但他反其道而行,不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对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面对群众合理诉求敷衍塞责,对违章建筑放任不管,侵害了群众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百二十六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