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
郭某,中共党员,某镇副镇长。2019年3月,郭某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后接待来访群众。在村民李某来访反映土地拆迁补偿款未落实问题时,郭某态度恶劣、冷漠,对李某消极应付,并与其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情节较重的行为。
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关乎党的形象。党员干部应当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提出的合情合理要求,要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但个别党员干部为民服务不实在、不上心、不尽力,故意拖延。对于那些对群众敷衍塞责,损害党风政风的干部应给予严肃处理,正风肃纪。《中国共产党纪津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郭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酒后接待群众且对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态度冷漠,并与群众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