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案例
乔某,中共党员,某县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督管理所所长。2018年11月,乔某在办理房产证审批资料审查中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群众李某办证过程多次往返补充相关材料,历时45天,超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的时限,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为,是指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等事项中,不履行决定告知义务的行为。
一次性告知义务,一般是指办事群众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事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要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告知办事人的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可以避免多次往返产生的麻烦,减少人力物力的时间成本,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应有之义。各地有关部门大都规定了该义务,并规定党员干部如若在受理、审查、决定政务服务等事项过程中,出现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窗口服务过程中作风粗暴、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等情况,将受到问责等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乔某不正确履行职权,在办理房产证审批资料审查中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致使群众多次往返,办证时间远远超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时限,侵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 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