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中共党员,某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2月某日,该市郊区某段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群众肖某被撞成重伤。郑某等人乘坐公务用车经过事故现场。因急救车辆一小时后方能到达,现场群众拦住郑某等人乘坐的公务用车,请求郑某将肖某带至市急救中心进行抢救。郑某以不方便为由没有答应群众的请求,并乘车离开了事故现场。肖某由于抢救不及时,于当日下午死亡。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关注。
纪律提醒
见危能救而不救行为,是指党员干部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
对一些党员干部而言,哪怕救助往往只是举手之劳,仍然有少数人不愿意施以援手。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导致脱离群众。现实生活中,见危不救导致他人遭受严重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当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勇于出手相助,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值得赞扬和鼓励;对于党员干部而言,“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这是党员的义务,并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而遇危能救而不救的行为,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是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无疑是对党员提出的更高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郑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面对群众的求救,麻木不仁、冷漠无情,能救而不救,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