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2年至2019年,余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长期拒不公开本村财务各项支出情况。2019年,该村多名群众上访要求公开村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纪律提醒
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是指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中应该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侵犯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监督的重要条件。知情权是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各级组织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将公共事务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公布,不仅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余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按照规定公布各项村务,但其拒不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群众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