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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擅自扩编增加领导职数
    违纪案例

秦某,中共党员,某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按照2020 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市交通局“三定”方案规定,该局内设9个科室,行政编制29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2024年1月,市交通局机关开展内部竞争上岗。在开展竞争上岗前,秦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配备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位,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表示赞同。 

纪律提醒

擅自扩编增加领导职数行为,是指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对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提高机构规格、调整和增设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行为。

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党和国家的机构职能配置是否科学、内设机构是否适当、人员编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及效能发挥。党中央多次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少领导职数”的精神,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从严核定领导职数,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解决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职数违规超编,屡禁不止,甚至还有扩大蔓延之势,其所带来的危害堪忧。一方面,领导职数超编势必造成党政机关官多兵少、冗员增多、行政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等问题;另一方面,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将“官帽子”当待遇发放,更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即好处”的思想,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针对领导职数超编多次反弹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及时遏制各种形式的领导职数超编现象的蔓延,并逐步彻底铲除领导职数超编的滋生土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秦某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决定超出“三定”规定范围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百三十四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