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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违反工作纪律案例:擅自批准尚处在被立案审查期间的党员辞职

违纪案例

罗某,中共党员,某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23年年底,经批准,市纪委对市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肖某违纪案立案审查,并对其进行谈话。2024年年初,罗某因担心肖某被查处影响自己下一步提拔,擅自批准肖某辞职,并违规为其办理了辞职手续。辞职后,肖某藏匿于外地,拒不配合审查,给审查工作造成极大影响。

纪律提醒

擅自批准尚处在被立案审查期间的党员辞职行为,是指党组织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辞职,执行党纪失职,情节较重的行为。

根据工作惯例,立案审查调查本身就是一种处分,带有停职的性质,当党员干部被立案审查调查,就是一种定性,首先应该停止他的工作,工作如果不停止,案件就有可能被干预;除停职外,更不能对其安排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此外,有关部门一旦同意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被审查对象就存在外逃的可能性,因此,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相关党组织不得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组织在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罗某擅自批准已被立案审查的肖某辞职,给审查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