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中共党员,某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该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干部因挪用公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处分决定下发后,县粮食局没有及时安排、督促有关人员到相关单位履行停发工资等手续,致使该干部继续领取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不按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行为,是指党组织在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行为。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只要生效了就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党纪处分的威力。如果不服处分,可以根据规定申诉,但不影响已经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应当将处分决定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抓不管、阳奉阴违、顶着不办或拒不执行的,要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县粮食局没有及时安排、落实处分决定相关内容,致使被处分的干部仍然继续领取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刘某作为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