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中共党员,某县政法委书记。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胡某故意对受害人袁某实施殴打并致其死亡。案发后,该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胡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胡某亲属多次找到马某,请求马某对胡某从轻处理。后马某以“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由,违规向该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法院等相关领导干部打招呼。最终,胡某被重罪轻判。
纪律提醒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是指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
该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线索初查(初步核实)、立案、侦查(审查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资料;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预、插手,甚至干扰、阻碍;二是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涉及其亲友,或者受人请托,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进行干预、插手。这些干预、插手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人为地增添了执纪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难度,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马某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使违纪违法分子逃脱应有的制裁,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工作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