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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早知道 | 餐饮宴请篇:不准酒后驾驶

纪法评述

酒驾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已经深入人心。但现实中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纪法,酒后驾驶,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危险后果,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教训极为深刻。酒驾之所以时有发生,根源在于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上不重视、认识上不清醒。有的认为自己酒量大、车技好,喝上几杯酒不影响开车;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只喝几口,酒精浓度很低,不会测出来;有的认为自己路况熟,能够绕开交警查验;还有的特权思想严重,自恃自己有关系、能摆平,就胆大妄为,醉酒后也照开不误;等等。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害人害已,影响恶劣,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认真学习、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彻底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真正把纪律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

案例通报

某监狱工会原副主席、三级高级警长叶某醉驾问题。2021年7月6日晚,叶某与同学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2021年7月14日,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1年8月,叶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特别提醒

“八小时外”亲朋好友聚会,党员干部不但自己要带头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对一同参加聚会的人,也要提醒、督促,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找代驾,联系亲属,防范发生酒后驾驶;既对自己负责,也对亲友负责,不因一时之错,铸下终身悔恨。

纪法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